关于保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市房金委字5号),借鉴其它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现将有关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一、楼盘项目由贷款管理处、分中心和管理部自行审批后报分管贷款业务领导批准后放款。贷款管理处设专人对全市贷款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其职责主要是对项目进展、个贷资料规范性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报中心处理。
二、申报楼盘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经实地调查项目进度正常,即可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三、贷款管理处将个贷拨款单报财务申请贷款资金;县(市)分中心、管理部贷款资金审批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即可。
四、借款人提供购房协议或普通购房合同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借款人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房屋产权证已办理抵押完毕的,借款人在一次性还清商业住房贷款后,可以此房产作为抵押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住房只办理可用于居住部分的贷款业务。
七、自建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总造价的80%。
八、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有关资料后3日内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放款通知且委托贷款资金到账后2日内完成放款手续。此项工作由贷款管理处负责督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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